经国务院批准,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,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,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、良性互动、共赢发展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《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》,明确了京津冀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税种、范围及分享方式。其中税种包括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,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“三税”,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%:50%比例分享。
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